0638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上级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和《0638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齐鲁师院字[2010]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有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义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定评选工作,加强对认定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与审核。
组长:赵 青
成员:孙建凯 赵宝丽 高 超 于 盼 于 惠 刘若杨
郭 飞 刁 圳 王戈弋
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工作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各班级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原则
(一)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学生自愿提出申请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
五、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学生生源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六、认定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学生生源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
(二)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三)单亲家庭,父母残疾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的学生;
(四)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五) 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学生;
(六)农村低保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学生家庭或本人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八) 家住贫困边远地区,经济较落后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九)因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家庭,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七、认定证明材料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一)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二)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申请资助时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三)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中说明情况。
(四)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五)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双亲《下岗征》复印件。双亲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六) 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七)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八、认定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安排,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的认定时间为当年的4月份。
(二)学校启动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后,学院布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申请人须将《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如有需要可要求学生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班级认定评议工作要求在收到学生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确认情况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工作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求认定评议工作小组同意后及时予以更正。
(四)学院认定工作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书面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五)学院团总支负责汇总、审核各班通过初审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九、取消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者;
(二)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三) 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四)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者;
(五)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十、认定后的管理与教育
(一)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状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申请认定。
十一、本办法由0638太阳集团党总支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0638太阳集团党总支
2014年9月